环球看点!主动告知特定健康情况,职工坦率理应受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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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祝先生求职被录取后,主动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乙肝,几天后却被公司告知“你与岗位不太合适”。针对朱先生遭遇就业歧视后的维权求助,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研判,依法决定支持申请人起诉当事公司,帮助申请人维护平等就业权。
这家公司拒录乙肝患者,属于典型的职场歧视。无论是当地人社局向该公司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还是祝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依法支持祝先生起诉,这些都是该公司咎由自取的结果。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随意添加入职体检项目等违规行为。这位职工应聘的质量检验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公司却以购买员工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乙肝病毒检测,以增加福利为由窥探拟入职人员的健康隐私,使歧视更具欺骗性,也更难防范。
这起案件更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祝先生经过多轮面试被公司录取后,如实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乙肝。由于他即使患有乙肝也能入职,他如此告知,不仅仅是个人品质的表现,更是信任用工单位的体现。与用人单位在得知祝先生患有乙肝后的做法相比,祝先生本人展现出的坦率和诚实更显珍贵。
祝先生的告知之所以值得赞赏,是因为在职场上,围绕职工的健康问题,存在不少争议和纠纷。比如,怀孕的女职工担心入职被拒,通常会选择不告知怀孕的事实,但一些用工单位对于“隐孕”很反感。此外,有职工刚入职几天被查出患上重病,甚至刚入职几小时就因病去世,这类事件也屡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假如站在员工的角度讨论这些问题,那么单位理应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并承担起相应责任。但也要看到,维护职工基本权益是对用人单位最起码的要求,并不应该指望个别职工在遇到问题之后,和用工单位针锋相对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同舟共济、相互体谅,因为事关职工权益的问题不只关涉某个人,更是事关公司长远发展的大计。破解与职工健康有关的难题,在维护好职工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还应该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怀孕的女职工、猝死风险较高的患者等,在告知事实后,不被开除只是基本要求,他们在自愿告知之后,还能作为孕妇得到一些照顾,或者在工作现场做好猝死风险防范,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权利就能得到更高层级的保障。祝先生患有乙肝固然不影响他质量检验员的工作,但倘若把事情往好处想,他自愿告知患病实情后,至少便于企业在请病假、报销医疗费等方面给予他一定的照顾。
用工单位和职工围绕职工健康问题更良性的互动,是在依法维护职工权利的基础上,双方相互信任。对于自愿告知健康问题的职工,单位不仅要保护职工的健康隐私,还要给予善意回馈,而不是反而利用职工的信任,作出拒录等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事。只有善待在健康方面坦率的职工,才能让怀孕或患者有特定疾病的职工,不再带着无法启齿的秘密提心吊胆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