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东方电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世界新消息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
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度,公司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844,548,809.61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按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84,454,880.96 元,公司 (母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60,093,928.65 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及《公司章程》相关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实
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使全体股东在共同分享公司成长经营成果的同时, 也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此,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
公司拟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87,715,368 股为基数,将公司(母公
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 2,978,863,145.45 元,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1,928,842.00 元。
本次利润分配后,留存未分配利润 2,806,934,303.45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且有较高的行业
知名度、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作风严谨、公
正执业且勤勉高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聘请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
由公司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天健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
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
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继
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查阅了
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四、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确定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的薪酬水平制定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审查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
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
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设置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
大幅波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
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 2021 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运用方案充分发挥了 OIMS 奖励基金的中长期激励作用,促进公
司长期、健康发展。方案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奖励基金的运用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股东
创造更多价值。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 2021 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
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广东东方海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建设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目前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做出
的调整,符合相关法法律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
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 3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财会〔2022〕 31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 3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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