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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必备36篇)

来源:互联网 2023-04-06 01:47:59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篇

在下步工作中,我镇将继续按照工作安排部署,加大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查及排污整治力度,发现重点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区环境保护局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促进清流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是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全面与辖区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强化网格化监管,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年目标任务,严格责任追究。

二是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重点区域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对主要交通、出入城通道及农业产业项目周边的企业,鼓励其结合清流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泉水、梨花和艾芜文化等特色资源,发展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乡村旅游产业。对属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企业,将结合土地整理项目,逐步实施拆除还耕。

三是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强化镇村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化监管。强化对占道露天烧烤摊点的查处,严格查处露天烧烤,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整治,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严格督促辖区企业全面落实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违规新增的单位,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关停。

四是大力防治扬尘污染。严格管控建筑行业扬尘污染,全面强化对全镇范围内商混站、砖厂的管理,全面关停砂石场,强化重点区域的冲洗保洁降尘。

五是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改造。严格贯彻落实禁燃区工作要求,提高禁燃区监管工作力度。加强与银鹏天然气公司的沟通联系,协助其加快完善沥青园区燃气管网,督促原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引导企业有序恢复生产。

六是重点抓好露天禁烧工作。认真落实上级秸杆禁烧工作指令,对我镇的秸杆露天焚烧进行严格管理,落实“四抓措施”,镇抓村,村抓社,社抓农户,农户抓田块,实行秸秆禁烧疏堵并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秸杆还田促进增产,确保“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的禁烧全覆盖。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4)

2月12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针对全区提出了整治要求。根据会议精神,社区随即成立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组围绕小锅炉整治、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补植、建筑工地扬尘整治、餐饮油烟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四个方面,历时3个月,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篇

办理环保批文的流程:

一、先和当地环保局沟通,确定环保类型,需要备案还是批复,需要那种申请材料。

二、找一家当地的环评公司,撰写环评报告书或者环评报告表,然后提交环保局。

三、由中介公司提请召开专家评审会。

四、如果专家会通过审核,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环保局等待批复。

五、拿到批复后按照环保方案进行实施。

六、环评验收,就是项目建成后按照最初的方案进行环保验收。如果有变动还需提请变动,如果变动很大可能环评验收不能通过,需要重新做一次环评。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篇

1、完善了生产加工场地的钢结构大棚设施,实现了矿石加工、储备的全封闭作业。

2、已配备相应的除、收尘设施,能在生产工作中有效的控制粉尘。

3、新建了车辆冲洗设施,在车辆出场时,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的喷淋,保证车身干净无灰尘,达到抑尘目的。

4、已建设完成污水沉淀池和排水沟渠,做到了污水有效处理,达标排放,并能再次利用于厂区的除尘、喷淋等工作。

5、厂区主干道已完成道路硬化,新硬化道路覆盖了厂区内主要交通要道,安排了洒水车定时作业并随时待命,保持道路潮湿,可以有效避免道路扬尘。

6、xx厂现已严格规范车辆运输,车辆出厂都会进行过磅检查,绝不允许车辆超高超限运输,且每辆运输车在工作时都会用遮布、挡板等将车厢封闭覆盖,并在出厂时进行喷淋除尘,有效控制了跑冒滴漏现象。

7、xx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责任人已对厂区内所有员工进行环境卫生宣导;厂区内多处摆放垃圾桶,要求员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安排了清洁人员随时做好卫生工作,做到垃圾及时收集、分类处理,保证了厂区的环境整洁卫生。

以上是xx镇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及成果。xx镇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积极响应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非煤矿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3)

20xx年是我市“全国园林城市”创建年,也是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第一年,我委紧密结合“全国园林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分别从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严把工程开工关、加强过程指导、加强巡查监管等方面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我市市区在建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均基本达标,现将20x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总结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4篇

燃用蜂窝煤、散煤整治方面。一是多次召开党政办公会和社区工作会,对辖区禁煤工作再次专题研究安排;二是将区环保局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分解下达到各社区,重点是辖区蜂窝煤、散烧煤改气(电)任务;三是街道、社区先后多次联合城管大队对辖区蜂窝煤、散烧煤使用情况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四是街道印制20xx多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单在辖区内广泛发放,着力提高辖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防范意识;五是建立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对使用蜂窝煤、散煤、露天烧烤等情况各社区坚持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对反复教育引导无效的由城管大队会同开展执法工作,努力巩固辖区禁煤成果。截止目前,年初区环保局下达的蜂窝煤、散烧煤改气(电)任务(3户经营户、18户居民户)均已未使用蜂窝煤、散烧煤,其中17户已改为气(电)。11月下旬,街道再次组织社区对辖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煤改电、煤改气开展全面巡查整治,现辖区范围内无一餐饮服务单位蜂窝煤、散煤,积极帮助辖区困难群众煤改电、煤改气。

餐饮油烟管控方面。在中央环保督察后,街道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不松懈、不麻痹,特别是对反映突出的油烟污染问题,积极会同辖区城管大队,在前期煤改气、油烟净化器安装、露天烧烤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餐饮店再排查、再巡查,坚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年内督促辖区50多家餐饮店安装了油烟净化器。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5篇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如采取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能源,改进燃烧装置,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等。

二是治理主要污染源。

大气主要污染源包括数量大、有害物多的污染源和量虽不大但毒性严重的污染源,前者如各种炉窑烟尘、电站排出的二氧化硫等,后者如氟化物、砷化物污染源等。

三是种植树木草坪。

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阻留粉尘、吸收有害物的功能。

四是合理规划。

一个地区的发展应该建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改变能源结构,合理发展工业,建筑科学布局,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地势和气象条件。

五是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

利用大气自净能力可以降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危害。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6篇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园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园区将进一步今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做好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环境保工作“一岗双责”制;三是做好园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2)

根据《市环境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大检查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我县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立即对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中省市通报督办及媒体曝光环境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7篇

(一)完善组织领导。建立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根据组织结构划分,明确责任分工,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二)强化作业标准。各作业中心在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借鉴20xx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会议期间道路清扫保洁经验,采用“吸、扫、冲、收”工艺,按道路等级采取相应的清扫保洁措施。

一是对一级清扫保洁道路,每日夜间开展不少于1次机械清扫作业,每日白天开展不少于2次机械保洁作业,每日开展1次机械冲刷、冲洗和不少于1次喷雾降尘作业,在每日12时前完成一次喷雾降尘作业。二级清扫保洁道路,每日夜间开展不少于1次机械清扫作业,每日白天开展不少于1次机械保洁作业,每周开展不少于3次机械清洗作业。三级清扫保洁道路,每日6:00前完成清扫作业,白天开展人工巡回保洁,视条件开展机械保洁作业。

二是人员清扫时顺着风向扫,压低扫帚高度,减少因人工清扫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三是在沙尘天气过去后的24小时内,对道路路口、桥下车辆掉头处、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隔离栏底座,开展清除积尘作业。

四是加强了职工的业务培训,增强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根据空气质量颜色预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作业中心成立了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车辆、设备,确保快速处理突发事件。

(四)提高业务检查组巡查频次,对各作业中心降尘、压尘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8篇

一是控制空调系统开启温度。我镇政府机关和其他节能单位一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做到了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并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了每个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带头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确保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并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平。二是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提倡在全镇公共机构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除阴雨天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三是节约办公设备用电成本。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做到了随时关闭;在长时间不使用以及下班后,及时切断了电源,减少了待机消耗;在办公室无人时,关闭饮水机电源,并严禁在办公大楼内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等大功率耗电设备。四是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对电器设备实行定时开关制度,在夏季下班时间实行拉闸限电。同时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各公共机构办公区及办公楼公共场所照明实现限时开启、间隔开灯,关闭了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9篇

一是加强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镇逐步规范了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制度,建立了办公用品领取台帐。大力推行网络办公,积极推行了无纸化办公。二是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数量,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已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3台。当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我镇各公共机构都做到了重新灌装,再次使用。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0篇

围绕“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到20xx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20xx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较大幅度改善”这个总目标,以《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方向,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

(一)巩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督促20xx年新建成和原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发挥良好的削减作用,努力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

(二)强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全面推进《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力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扬尘污染控制,抓好餐饮油烟和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整治扫尾工作,全面整治工业有机废气排放,集中整治渣土车。

(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全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城区及农村环境空气质量。

今年以来,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明确提出要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我镇党政班子领导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确保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进行,取得较大实效。现将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1篇

市政府20xx年下达我县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pm10浓度年均值不超过90微克/立方米;全面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围绕上述目标,我县制定和实施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月12日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大会,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20xx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要点》,5月8日召开了全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大会,全面部署和落实20xx年度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别县城空气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经xx县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表明,县城建成区pm10浓度75微克/立方米,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责任目标以下。

(一)狠抓县城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强化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16家建筑工地除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1家停工外,15家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督促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搅拌站及物料堆场结合自身实际,改造和新建除尘设施39套,并采取了封闭、道路洒水等多种粉尘治理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整治餐饮油烟污染。严格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审批。24家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对县城城区及主次干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开展清理和取缔。三是加强道路扬尘治理。每天2次对城区道路开展清扫和洒水降尘;出城口实行硬化、绿化;规范渣土车管理,县政府印发了专门的文件,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对零散小户进行整治,购置封闭运输车辆,并配置gps。四是县政府划定了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政府印发的`《xx县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划定县城城区三里河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鹿起路以西,万佛路(含四条路两侧30米范围内)以XX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县城清洁能源深入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率大幅提高,规模较大的10台城区生活燃煤锅炉、大型宾馆厨房、新建居民小区使用了天然气。督促淘汰禁燃区内餐饮、浴池等45家服务业单位54台生活小锅炉拆除及改造任务,改烧燃气、电等清洁能源。4家燃煤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的6台锅炉按要求淘汰了4台,2台改为生物质燃料。

(二)狠抓农村大气污染防治。一是严禁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城区和集镇清洁工随地焚烧垃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90%以上。二是秸秆焚烧力度空前。县政府及时召开了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动员大会,印发了实施方案、巡查方案、宣传方案和禁烧通告。组建了4个昼间和1个夜间巡查组;安排96个县直单位对全县14全重点乡镇(开发区)共200个行政村进行包保,利用短信平台每天通报巡查督查情况。国家卫星和省、市巡查组在我县均未发现火点。通过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饲料化、基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三是实施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20xx年的基础上,上报的31家加油站,目前完成26家,5家因道路改造停业,正在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三)狠抓工业废气处理。一是减少颗粒物排放。20xx年,结合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削减颗粒物的排放。二是规范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华润雪花啤酒(xx)有限公司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脱硫和除尘升级改造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XX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了验收监测和在线比对监测,并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大幅下降。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严控有机气体排放。督促安徽跨宇钢结构、xx诚信印务、安徽汇联机械、安徽光世门业、xx安泰塑料、安徽省中欣印务、安徽省益农化工等8家完成废气治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减轻了有机废气污染。

(四)狠抓机动车尾气治理。一是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开展了县城主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规范建成了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并投入使用,机动车尾气监测与控制得到加强。二是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县政府及时印发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他“冒黑烟”车辆和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20xx年完成淘汰黄标车1377辆,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所有黄标车。

20xx年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省市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2篇

截止到3月31日,共出动人员7824人次,出动车辆1260车次,行驶里程47406公里,作业里程35697公里,使用自来水5610吨,中水840吨,巡视自查495次。

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房山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内业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业务水平再提高。为降低路面尘负荷,提高道路洁净度,贡献最大力量。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3篇

1.继续加大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促使“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化环境人人受益”的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人人参与到环保事业建设中来。

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督促政府切实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推进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3.全面推进《xx县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严格控制铁矿采选、废石加工、道路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进一步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

4.加强对各单位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和程序,特别强化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的突击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查出,绝不姑息。

5.建议尽快开展重点行业项目建设布点规划,推动实心粘土砖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新型建材业腾出空间,并尽快制定优惠政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利用尾砂生产新型建材、环保设备制造等环保产业予以扶持。

6.发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作用,会同气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4篇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1、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

2、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100亿元人民币,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

3、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扩展资料:

大气污染的危害

1、可吸入颗粒物:这是一种大气悬浮物中小于10微米的微小固体颗粒。他的产生是因为工业烟尘、建筑尘土、毁林毁草所造成的沙尘天气。这种污染物对我们的身体有很大的危害,它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会引发传染病、长期吸入会得“尘肺病”等等。

2、酸雨:酸雨是由于燃烧煤、石油、天然气等所造成的。它会使河湖水酸化、土壤酸化,生物死亡,生物多样性减少、危及人类健康、腐蚀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对于酸雨的防止应当减少认为SO2以及氮氧化合物的排放、要发展洁净煤技术、全球合作防治酸雨。

3、光化学烟雾:由太阳紫外线作用,产生浅蓝色烟雾。它会刺激人的眼睛、咽喉、气管和肺,严重可以导致死亡;危害动植物;降低大气能见度。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5篇

xxxx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_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_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

二是组织_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完成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确定城市质量达标的环境容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达标考核办法。

三是与__配合,颁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重点开展对机动车达标车型的一致性检查,对生产、销售超标车的企业进行处罚,树立_对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权威。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0)

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6篇

1、企业环保意识和管理能力仍需加强。我镇是农业乡镇,大多数企业由家庭作坊发展而来,规模普遍较小,企业投资人相对缺乏环保意识,对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投入或管理措施不足,致使大气污染信访时有发生。

2、环境监管能力还有待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处理的方式方法相对简单,只实施强制断电或劝离清流,造成多数厂房闲置、无产出,存在散乱污企业或作坊违规入驻隐患,需对搬空厂房全面强化监控,由于近年来基层环保工作繁重,缺少环保专业人员,请上级环保部门给予人员和经费支持,用于完善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7篇

一、实施时间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攻坚目标

(一)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1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细颗粒物()浓度年均值达到31微克/立方米,臭氧浓度总体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度污染天气。

(二)2022年1—3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同比上升,浓度同比下降,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明显低于2021年同期,不发生重度污染天气。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8篇

根据10月25日省厅召开的全省环境保护驻厂监察会议精神,针对会议上通报的各地市环保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由3位县级领导分片分行业负责,

继续按区域划分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有针对性的全面检查。根据我县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等基本现状,各检查组以重点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为主线,兼顾全县范围开展检查行动。截止目前,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585人次,检查范围覆盖全县,检查企业112家,查处各类环境问题72个。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19篇

截止到3月31日,共出动人员7824人次,出动车辆1260车次,行驶里程47406公里,作业里程35697公里,使用自来水5610吨,中水840吨,巡视自查495次。

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房山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内业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业务水平再提高。为降低路面尘负荷,提高道路洁净度,贡献最大力量。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1)

20xx年,按照县政府要求,园区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改善园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0篇

自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活动以来,在政府机关的带动下,全镇各公共机构单位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共悬挂横幅6条,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节能降耗的政策规定3次,组织开展绿色出行活动1次,绿色办公活动1次,通过政务短信平台发送相关短息200余条。通过这些形式,广泛宣传了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了机关干部和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普及了节能知识。现在全镇干部职工都能自觉做到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养成了勤俭节约、爱惜公物的良好习惯。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1篇

积极联系辖区内环卫部门,确保每日进行2次(雨天除外)以上的街面洒水清扫;协调联动城管、环卫等部门,做好了垃圾焚烧、露天焚烧的劝导、宣传和依法制止等工作。各社区安排专人每日开展巡逻,对垃圾焚烧、露天焚烧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劝阻。特别是在中元节、春节、元旦等重要时间节点,着力加强对沿河露天焚烧的巡查劝导工作,有效遏制了辖区范围的露天焚烧现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6)

根据《泾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案》,我镇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制定计划、做好全年安排,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镇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情况报告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2篇

目前辖区内主要的在建工程有清华瓷厂和雁和蓝山湾(尾期)。在具体整治过程中我们继续加强楼盘建设方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社区更是坚持长期到实地进行督导,要求工人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车辆驶出前必须清洗,设置相关清洗水池和配备专门的清洗人员及设备;积极帮助施工方协调周边住户小区等,确保了施工进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通过加快施工进度来有效减少施工扬尘带来的不利影响。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3篇

20xx年,我县进一步加大了环保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知识和重要意义。一是利用党校进行宣传。把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到党校干部培训班课程,提高各级干部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二是利用主题日进行宣传。在“”世界环境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环保咨询台、展出宣传展报等形式进一步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政策,倡导“低碳减排,绿色生活”、“同呼吸、共奋斗”的环保理念。三是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阵地作用,对矿区环境整治、秸杆禁烧等工作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4篇

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1、继续加强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继续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定期排查污染企业,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4、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7)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5篇

我委针对市区建筑工地竣工和开工动态变化的现状,及时更新《建筑扬尘污染防治项目台账》,加强新开工工地监管。将扬尘防治工作作为检查的必查项,通过日常检查、四个季度大检查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检查,督促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动态达标。今年以来,我委开展了多次巡查、四个季度大检查。每次选取三个工地通报表扬,三个工地通报批评,通过此举,大家争当优秀工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针对少数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建筑工程,我委通过现场督办、约谈、通报、处罚等多方式加强监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动态达标。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6篇

(一)实行环境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将排查出的环境问题逐

一建表立册,对清单化管理系统填报的内容整理归档,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查,根据督促整改落实进度,定期对整改到位的实行清单化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实行台账化管理,并跟踪督办,做到了问题明了、措施明确、督促整改有的放矢。共对全县排查出的59个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收擅自投产以及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等问题,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2件,其中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30家,责令停止建设3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11家,行政处罚5家,处罚金额万元。

(二)我县现有两个自然保护区,分别是宝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存在的管护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将逐步进行解决,同时又争取到省级专项资金100万元,专门用于能力建设。

(三)我县现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个,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4个。《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已经完成,《技术报告》通过了省环保厅专家评审,存在的污染隐患已经列入计划,逐年进行整改。14个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按要求划分保护区范围并发文印发,存在的污染隐患整改任务已下达给县水利局限期解决。

(四)“十二五”以来,我们对略钢公司3台小烧结机、邦田公司年产1万吨硫酸生产线和唐枫化工公司年产12万吨硫酸生产线已经下达了关停淘汰决定。其中:略钢公司3台小烧结机已停运,并实施了断电断水,限期拆除;邦田公司年产1万吨硫酸生产线对部分生产设施进行了拆除;唐枫化工公司年产12万吨硫酸生产线已停运,目前已拆除部分设施。

(五)经查,我县未出台影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7篇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Ⅲ级预警、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烧烤等。当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并采取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Ⅲ级预警(重度污染、黄色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4)、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9)

20xx年,xx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市环保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xx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xx县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县城主城区、各类开发区等)、重点领域(扬尘、烟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工业废气治理、秸杆焚烧、矿山粉尘等),切实开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环境质量得到较好改善。我县秸秆禁烧和燃煤小锅炉、黄标车淘汰工作在全市环保重点工作调度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8篇

一是以“五下乡”活动为契机,先后在x等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通过宣讲《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知识、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方式,现场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二是以“春苔会”为契机,我局普法小分队与各司法所工作人员、驻社区律师在人群密集区域,针对农村人口,重点宣讲秸秆禁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知识,营造良好宣传氛围,提高群众防治大气污染意识;三是在“x·x世界环境日”,各司法所开展环境保护专题法治宣传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和答疑解惑,现场发放《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读本等普法宣传资料。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2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按照_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_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_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_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_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_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_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_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_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_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_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_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_规定。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_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_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_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_突发事件应对法》、《_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_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_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_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_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0篇

镇政府采取专项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完成节能目标,年度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镇各公共机构都将节能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结合能源资源的消耗情况,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或工作岗位。同时、将机关节能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实地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检查分析各单位节能情况,定期通报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创建了一批节能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示范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20)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1篇

我委建设监督管理站每月两次巡检,今年在检查质量、安全的同时,将扬尘治理作为专项检查一并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各建筑工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每次整改回复除了文字,还特地要求加上整改前和整改后的照片,以做对比,提高扬尘治理透明度。每个季度开展安全生产例会,通报质量安全的同时,通报在建建筑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情况和问题,并对下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2篇

一是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控制能耗高、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引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充分发挥环评审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防火墙”和“控制阀”作用。

二是认真解决环境难点问题。针对秸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县政府坚持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推进秸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联动机制和包保制、保证金制、督查巡查制,采取日查和夜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强化责任,严防死守。同时,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拓宽秸秆出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三是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涉气企业现场监察频次,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同时,及时处理大气污染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大气污染环境信访案件结案率达100%,切实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3篇

冬季期间,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冬季采取“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原煤散烧污染问题。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要大幅减少冬季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停工整顿。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处罚。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落叶、垃圾焚烧,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三)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为契机,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目前对家具企业摸底调查正在进行中,待调查结束后建立xx镇家具企业台账。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介开展宣传,鼓励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黄标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确有实车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到离我县最近的车辆报废场大厂天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报废处理,然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另一种是对于实车已经不存在的,要凭相关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

目前,包村干部把打印好的黄标车报废证明和保证书,送达到各户手中。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4篇

(2019年10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_环境保护法》《_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科学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企业主体、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落实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实行绿色发展,采取协同减排措施,优化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等结构,控制并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协调低标号燃油退市和提高燃油品质,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清洁生产,监管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住房和城乡_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储备热源以及热网工程。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清扫保洁的扬尘及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的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及商品煤、车用燃油生产销售环节、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耕作、农药喷洒、秸秆焚烧、尾菜腐烂恶臭、畜禽粪便气味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七)水务部门对河洪道治理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八)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整理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九)林业主管部门、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城乡绿化、南北两山绿化、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绿化工作,减少绿化工程扬尘,通过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十)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汽车维修喷涂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渣土垃圾运输和重型运输等特殊车辆的行使线路和时间的监管,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_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广绿色建筑,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使用清洁能源。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带头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的国情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5篇

县委、县政府对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xx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xx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xx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县20xx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xx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xx县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县环保局多次组织开展了_《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多次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批示。县政府分管领导经常带领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县环保、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进行高频次督导。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总结 第36篇

20xx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_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20xx年划定两控区后_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20xx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管理办法;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督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_批准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发布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0xx年已发布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管理体制。继续发布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体制问题,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_门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_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督管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管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督管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发布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_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_、_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_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代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北京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20xx年—20xx年)》上报_。

2、配合全国政协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北京市工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北京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管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入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北京和上海对进入市区的列车实行禁鸣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入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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